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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期间打电话为自己拉票是否违规?证据难于提供追究谁的责任?

选举期间打电话为自己拉票的处理

日期: 2017-06-08 15:57:27 整理编辑: 若夕来源: 网站网友

一、关于选举期间拉票违规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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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规定:第五十七条、破坏选举,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第二百五十六条 【破坏选举罪】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三)《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第七十条 侵犯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以强迫、威胁、欺骗、拉拢等手段,妨害党员自主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七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1、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党内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

2、在法律规定的投票、选举活动中违背组织原则搞非组织活动,组织、怂恿、诱使他人投票、表决的。

3、在选举中进行其他违反党章、其他党内法规和有关章程活动的。

(四)中纪委机关、中组部《关于加强换届风气监督的通知》(中组发[2016]1号)有关规定:对搞团团伙伙、结党营私的,一律给予纪律处分;对在民主推荐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的,一律排除出人选名单或者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贿选的依法处理;对造谣、诬告他人或者妨害他人自由行使选举权的,一律严厉查处,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选举期间打电话为自己拉票是否违规?证据难于提供追究谁的责任?

二、选举为自己拉票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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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选举拉票责任的追究说明

(一)对选举拉票违纪行为“零容忍”。坚持抓早、抓小、抓现行,保持整治不正之风的高压态势。实行“四必查”,即实名举报必查,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举报必查,上级组织部门督办件必查,反映考察对象的必查,对触碰换届纪律的人和事,绝不姑息迁就。

(二)实行快速查核选举拉票情况,坚持露头就打、有报必查。纪检机关“12388”和组织部门“0576-88830063”举报平台24小时畅通,对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举报,建立纪检、组织、检察、公安等机构的联合查核机制,实行立项专办、分类办理、快查快结,重要问题加急办理。

(三)从严处置违反换届选举拉票纪律行为。坚持查实必究,对经查确实存在违反换届纪律问题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严肃处理,对已列为候选人的取消候选人资格,并视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对违反换届纪律的典型案件,做到查实一起、通报一起、对重点案例点名道姓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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